行政訴願
國家賠償聲請
因道路坑洞、公共設施欠缺維護或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導致傷亡或財損時,協助進行國家賠償書面協議與國賠訴訟代理。
服務介紹與適用情境
因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如違法執法致受傷)、或公用設施維護欠缺(如道路坑洞導致車禍、公共設施故障致人傷亡),協助向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國賠協議與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具體處理流程
1. 蒐集現場事證、醫療單據與公用設施瑕疵證明。
2.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國家賠償請求。
3. 進行國賠協議談判。
4. 協議不成立時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相關問答
Q:騎車因為路面坑洞或路樹倒塌受傷,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要準備什麼證據?
A: 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他人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必須準備:現場坑洞/路樹照片、報案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車損估價單,並證明坑洞與受傷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Q: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是多久?一定要先跟政府機關「協議」才能提告嗎?
A: 國賠請求時效為 2 年(自知有損害時起算)。國賠程序強制規定「協議前置原則」,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若機關拒絕賠償、協議不成立,或自提出請求起逾 30 日 不開始協議、逾 60 日 協議不成立,才可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Q: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卻因為過失造成民眾損失,也可以要求國賠嗎?
A: 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眾是向「政府機關」請求賠償,若公務員有重大過失,機關賠償後會再向該公務員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