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服務
調解陪同與和解談判
提供調解委員會與法院前置調解程序的律師陪同與代理服務。事前精算合理賠償條件,談判現場爭取最大權益,把關調解筆錄條款,避免簽下不利協議。
服務介紹與適用情境
車禍理賠、債務糾紛、房屋漏水或微型商業爭議發生時,往往會先進入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前置調解程序。許多民眾因不熟悉法律要件與談判技巧,在調解現場容易被對方話術施壓,甚至不小心簽下賠償金額過低或附帶不利條件的調解筆錄。放寬心提供專業律師陪同與代理談判,事前精算合理權益,現場捍衛立場,確保調解結果切實保障自身權益。
具體處理流程
- 研判案情事實、檢視相關事證並精算合理談判底線。
- 代擬調解聲請狀或準備現場談判主張之書面資料。
- 律師陪同或授權全權代理出席調解會議。
- 逐字審查調解筆錄條款,確認強制執行效力無虞後簽署。
相關問答
Q:調解委員會簽下的「調解筆錄」有法律效力嗎?簽了可以反悔嗎?
A: 鄉鎮市調解經送地方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具備同等法律效力。一旦經法院核定確定,雙方就不能針對同一事件重新提告,也無法單方面反悔。若債務人日後不履行,債權人可直接拿核定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在調解現場簽署前,務必由律師確認內容細節。
Q:調解一定要當事人親自出席嗎?可以只委託律師去談判簽字嗎?
A: 可以。若當事人因工作繁忙、傷病或不想直接與相對人正面衝突,可簽署「委任書」委託律師全權代理出席調解會議。律師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代表進行協商、談判,並代為簽署具備法律效力的調解筆錄。
Q:調解如果不成立會怎麼樣?先前在調解庭上承認過的事或讓步,會變成打官司的不利證據嗎?
A: 若調解不成立,案件將轉入正式的訴訟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規定,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讓步或陳述,在後續的訴訟中「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因此不必擔心在調解時為了促成和解所做的讓步,會成為日後法官判決時的不利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