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訴訟

代擬離婚協議書、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裁判離婚訴訟。針對外遇、家暴、分居等重大爭議,協助在保護個人資產的前提下圓滿結束婚姻。

服務介紹與適用情境

當婚姻關係無法維持,我們提供離婚協議書擬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裁判離婚訴訟代理。針對外遇、家暴、分居或重大性格不合,協助客戶在保護自身財產與權益的前提下,圓滿結束婚姻關係。

具體處理流程

1. 評估法定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
2. 擬定涵蓋財產分配、親權與扶養費之離婚協議書。
3. 進行家事調解程序。
4. 調解不成時代理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相關問答

Q:單方面想離婚但對方不同意,法律上有哪些條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

A: 依據《民法》第1052條,若對方有重婚、與人通姦、家暴、意圖殺害他方、患有重大不治之惡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即可單方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Q: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婚前財產或繼承來的遺產會被分走嗎?

A: 剩餘財產分配僅針對「婚後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婚前財產、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受贈與之財產以及精神撫慰金,依法均不在分配範圍內。雙方將各自的婚後淨資產相減後,差額平均分配。

Q:離婚協議書自己寫找朋友當證人簽名就好,還是需要找律師寫或公證?

A: 離婚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之真意」並在協議書上簽名才有效。若證人只是隨便簽名或沒確認雙方意願,未來離婚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委任律師代擬協議書並進行公證,能確保內容合法性,並賦予扶養費等條款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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