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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與財產查調追索
持勝訴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協助查調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所得,聲請扣押存款、扣繳薪資及查封拍賣資產,化權益為現金。
服務介紹與適用情境
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調解筆錄或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但債務人仍拒不履約。我們協助向法院聲請國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調,並執行扣押銀行存款、扣繳薪資、查封不動產或動產拍賣。
具體處理流程
1. 檢視執行名義與確定證明書之合法性。
2. 向法院聲請查調債務人最新財產與所得狀況。
3.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並指定執行標的。
4. 配合法院執行處進行現場查封或核發扣押命令。
相關問答
Q:打贏官司拿到判決書,但債務人脫產或查不到財產,法院會幫忙找錢嗎?
A: 法院不會主動幫忙找財產。債權人必須持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查調債務人年度所得與財產資料」(規費 500 元)。律師可協助透過國稅局清單精準鎖定債務人名下的郵局帳戶、股票、房產或工作單位進行扣押。
Q:債務人每個月領現金或打黑工,要怎麼強制執行扣押他的薪水?
A: 若債務人無投保勞健保且領現,無法透過法院向公司核發扣押薪資命令。此時可轉向調查其是否有其他資產(如車輛、健保卡投保單位、機車),或透過法院聲請命債務人據實申報財產;若證明其有能力清償卻隱匿財產,甚至可向法院聲請限制出境或管收。
Q:什麼是「債權憑證」?拿到債權憑證後每幾年需要重新換發?
A: 當強制執行無效果(債務人無財產可供扣押)時,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債權憑證可以延續債權時效,普通債權(15年時效)發給債權憑證後每 5 年 需要向法院聲請重新換發一次,以維持債權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