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與扶養費爭取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協助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規劃合理的探視時間方案,並依法追討未定期給付之扶養費。

服務介紹與適用情境:

離婚過程中,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歸屬、探視方案及扶養費負擔往往是爭議核心。放寬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協助整理照顧事實與環境優勢,爭取親權並依法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具體處理流程:

1. 梳理主要照顧者事實與成長環境優勢。
2. 配合社工訪視並提出親權主張報告。
3. 擬定符合子女生活習慣之探視方案。
4. 聲請法院核算扶養費金額並執行強制給付。

相關問答

Q:離婚時,法院是如何決定子女監護權(親權)給誰?

A: 法院審理監護權時,核心原則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官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並考量以下因素:照護意願與能力、子女過往的主要照顧者(維持現狀原則)、子女本身意願(通常滿 7 歲以上會參考)、幼兒隨母原則,以及是否能提供穩定無虞的生活與教育環境。經濟條件並非唯一標準,能提供穩定陪伴與關懷的一方通常具備優勢。

Q:離婚後對方完全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A: 探視權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若對方惡意阻撓探視,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視情況處以怠金(罰款),若仍不履行,甚至可以作為改定監護權的重大事由。

Q:扶養費每個月應該給多少?對方不給扶養費可以拒絕讓他探視小孩嗎?

A: 扶養費通常參考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基準,由父母雙方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扶養費與探視權在法律上是兩回事,不能以對方未給付扶養費為由剝奪其探視權,正確做法是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並強制執行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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