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願

違法行政處分訴願與行政訴訟

處理企業或個人遭政府機關裁罰高額罰鍰、勒令停業、違建拆除或執照撤銷案件。撰寫訴願書、聲請停止執行並提起行政訴訟。

服務介紹與適用情境

企業或個人遭主管機關開罰高額罰鍰、勒令停業、違章建築強制拆除處分,或營業執照遭撤銷。我們協助檢視行政裁量權是否過當、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並代理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具體處理流程:

1. 研判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程序瑕疵。
2. 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撰寫訴願書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3. 聲請停止執行以暫緩行政處分生效。
4. 訴願遭駁回後代理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問答

Q:店面收到政府機關開罰或勒令停業,如果不服要先走「訴願」還是直接「打官司」?

A: 台灣行政救濟採取「訴願前置主義」。如果不服行政處分,依法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仍有不服,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直接向法院提告會被程序駁回。

Q:訴願通常是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決定,會不會「自己人包庇自己人」?勝算高嗎?

A: 各機關設有「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會依法必須包含一定比例的外部專家學者。若能精準指認行政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或有裁量濫用之瑕疵,訴願階段撤銷原處分的成功率依然相當可觀。

Q:被認定是違章建築收到拆除通知,有什麼法律救濟方法可以暫緩拆除?

A: 收到拆除通知後,應立即檢視該建築是否符合合法房屋補辦手續之條件。若認定處分有瑕疵,應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並同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避免建築物在訴訟結束前即遭到行政機關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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