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傳票怎麼辦?到案說明流程、偵訊注意事項一次解析|放寬心法律諮詢
收到地檢署傳票或警察電話通知到案說明,別自己嚇自己。放寬心整理傳票與通知書的差異、偵訊注意事項與收到傳票沒去會怎麼樣,教你冷靜應對每一步。

「一定是有人誣陷了約瑟夫.K,因為他明明沒有做錯什麼事,卻在一個清晨被逮捕了。」法蘭茲.卡夫卡《審判》
本來是一個快樂的午後,手機卻突然跳出一通陌生來電,對方自稱是警察要你「到案說明」?或者回到家中,收到一封掛號信,打開只看到蓋著地檢署大印的傳票,案由欄位還寫著詐欺兩個字?到底什麼是傳票?收到傳票又會怎麼樣?收到傳票之後該怎麼做?收到傳票會不會留案底?該不會是警察打電話來說我涉嫌詐欺的詐騙手法吧?收到傳票沒去會怎麼樣?第一次收到傳票該找律師嗎?
雖然有這麼多的問題,但請先讓自己放寬心,收到傳票或到案通知,並不代表已經被判有罪,甚至不代表檢察官已經認定你有嫌疑,這通常只是刑事程序最早期的一步,目的是讓偵查機關能當面確認案情、聽你說明。真正該做的是先搞懂傳票是什麼、到案說明要注意什麼、偵訊現場該怎麼應對,而不是無止盡的焦慮。
傳票是什麼?跟警察電話通知到案說明有什麼不同?
如果跟案件有所關係時,通常會先接到警方的電話通知,要求關係人到案說明。但接到電話通知和實際收到傳票的法律位階其實相差甚大,其中有著非常不同的差異,如果沒有搞清楚傳票和電話的差異,將有可能在後續的程序中,造成不利之影響。
傳票是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的正式文書
傳票是什麼?傳票並不是可以隨便核發的文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上必須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的警告文字;偵查中的傳票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換句話說,只要收到的是一張正式的傳票,就代表案件已經進入地檢署偵查或法院審理的程序,文件上會有明確的案由與案號可以查詢核對。
警察電話通知到案說明,多半是通知書等級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蒐集證據的需要,可以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這張通知書由警察機關的主管長官簽名,記載事項準用傳票關於姓名、案由、時間地點的規定。也就是說,警察打電話請你到案說明,法律上對應的文件通常是通知書而不是傳票,效力層級比傳票較低,多半代表案件還在警方調查蒐證階段,尚未正式移送地檢署。雖然通知之效力不如傳票,但還是建議聽警方指示配合。
收到的到底是哪一種,先確認案號與承辦單位
不管是接到電話還是收到紙本,第一件事都是問清楚或看清楚案由、案號、承辦員警或檢察事務官的姓名與聯絡方式,以及要求到場的機關究竟是警察局、地檢署還是法院。只憑一通沒有留下任何文字紀錄的電話,就急著答應對方要求的時間地點,很容易錯過核對真偽與提前準備的機會,尤其近年假冒警察或地檢署人員的詐騙電話並不少見,如果接到的正是那種警察打電話來說我涉嫌詐欺的通知,卻怎麼樣都問不出明確的案號或承辦單位,就更該提高警覺,先用公開查詢到的機關代表號回撥確認,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收到傳票或到案通知,代表已經被起訴或留案底了嗎?
傳票雖然是正式核發的文件,尤其傳票上通常會寫著案由,所以很多人收到傳票時會以為自己已經是罪犯,需要面臨相對應的處分,但事實上不然,收到傳票、到案說明跟起訴、判決其實是完全不同的階段,順序也不會跳過。
從報案、分案到傳喚,偵訊只是釐清案情的起點
一件刑事案件通常從報案或告訴開始,警方分案調查後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分案偵辦;傳票或到案通知,正是偵查程序中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了查明案情、確認雙方說法而發出的通知,目的是把被告、告訴人、證人一一傳喚到場了解案情。這個階段案件連有沒有犯罪嫌疑都還在確認,距離起訴、開庭審理、判決確定都還有一段距離,收到傳票並不等於案件已經有了結論。
收到傳票會不會留案底?
收到傳票會不會留案底,關鍵在於最後有沒有被檢察官起訴、有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光是收到傳票、到地檢署或警局到案說明,本身並不會產生前科紀錄。實務上不少人是因為身分證件遭冒用、被列為警示帳戶關係人,或單純被告訴人指認錯誤,才收到跟詐欺案件有關的傳票,這種情況最後往往獲得不起訴處分,一樣不會留下有罪紀錄,所以單純收到傳票並不會留案底,會不會留案底要看的是案件最終的結果。
案由寫「涉嫌詐欺」,不代表檢察官已經認定你有罪
傳票上的案由,只是這個案件目前偵辦的方向,用來讓被傳喚的人知道要針對什麼事情說明,並不是檢察官對當事人的最終認定。是否成立犯罪,必須等到證據調查完備、給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後,才由檢察官依法決定起訴或不起訴,過程中案由也可能因為調查結果而變動,所以看到警察打電話來說涉嫌詐欺,或傳票上出現詐欺字樣,都還不是最終結果。
到案說明或偵訊前,該準備哪些事?
雖然收到傳票並不絕對代表犯罪,但會收到傳票就代表跟案件有一定程度上之關係,所以在收到傳票或到案通知的這段等待期,要做的應該是釐清自己跟案件究竟有什麼關係,並且整理相關事證,確保偵訊時可以順利應答,必要時更應該要委任律師協助,避免在後續對自己產生不利之影響。
確認自己在傳票上的身分別
傳票或通知書上會註明傳喚的身分是被告、犯罪嫌疑人、告訴人或證人,不同身分在偵訊中的權利義務不同,例如身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享有選任辯護人在場、就個別問題保持沉默等權利,證人原則上則有據實陳述的義務。先確認自己的身分別,才能決定到案說明前要準備什麼資料。惟無論是是什麼身份都建議要先諮詢律師,確保在偵訊階段不會因為錯誤的回答,導致案件出現偏差,又或是被誤會導致更多的麻煩。
整理所有與案情相關的事證
收到傳票之後,在前往偵訊之前要盡快把相關事證整理完畢,例如涉及的三方交易詐騙,就要把手機裡跟這起案件有關的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收據等資料整理出時間順序。因為偵訊時檢察官或警察通常會針對細節提問,如果能具體說明什麼時候、跟誰、做了什麼,遠比空泛地強調自己沒有涉案更有說服力;資料不齊全也沒關係,至少要能講清楚事情發生的來龍去脈,讓到案說明的內容前後一致。
評估到地檢署偵訊前是否需要委任律師陪同
依規定,偵訊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以選任辯護人在場,律師陪同的意義不只是法律上的專業判斷,也包括提醒筆錄內容是否精確、避免因為緊張而說出對自己不利卻不精確的陳述,尤其是在案情複雜、金額較大或涉及共犯結構的案件。所以收到傳票該不該找律師,通常會建議及早諮詢會比到場後才臨時求助更有餘裕,也更能在到案說明前就先釐清自己的處境。
偵訊現場,有哪些注意事項與應有的權利?
紙上談兵時都可以雲淡風輕,但當要真正走進地檢署或警局的偵訊室時,不熟悉流程、未知的恐懼,讓很多人會忘記自己原本擁有的權利,如果不確定或還沒找律師諮詢,至少先掌握這一段整理的幾個到場後最實際會用到的重點。
準時到場,不要遲到或無故不到場
傳票上載明的到場時間務必準時抵達,如果臨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例如生病或重大事故,應盡快與承辦的地檢署或警察機關聯繫並提出證明申請改期。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也就是說,收到合法傳票卻放著不理,下一步可能就是被拘提到場,反而讓自己在整起案件裡更被動。
筆錄內容要看過再簽名,有疑義當場提出
偵訊過程會製作筆錄,內容是後續案件審理時的重要依據,筆錄完成後務必逐字看過,發現用字與自己陳述的意思不同,要當場請求更正,不要因為想趕快結束到案說明就草草簽名,事後才發現筆錄內容跟自己原本想表達的有落差,要再去更改就很難補救了。
保持基本禮貌,但不需要過度緊張或討好
到場說明的態度誠懇配合即可,不必因為害怕就對每個問題都照單全收,或過度延伸解釋沒有被問到的部分。如實陳述自己知道的事實,不確定或不記得的部分就照實說不確定,比起硬要給出一個答案,更能維持整份陳述的可信度,也讓偵訊過程順利進行。
收到傳票沒去會怎麼樣?各種常見狀況一次說明
「律師,我收到傳票了,但這件事情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才不要去浪費時間。」如果收到傳票就代表跟案件有一定程度上的關聯,如同前述傳票是一個需要經過正式程序核發的文件,並不是警方因為有懷疑就可以胡亂發出的文件。那收到傳票沒去究竟會怎麼樣?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能面臨拘提
如同前面提到的,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或法院可以核發拘票強制到場,這代表原本可以自己選擇時間配合的到案說明,一旦演變成拘提,就會由司法警察直接執行,對當事人來說是相對被動且難堪的處境,能避免走到這一步,就應該盡量避免收到傳票卻沒去這種情況發生。
真的無法準時到場,記得主動聯繫改期
很多人擔心收到傳票沒去會怎麼樣,其實多半不是真的置之不理,而是單純忘記主動聯繫改期。如果收到傳票當下發現時間衝突,或有生病、出差等正當理由,正確做法是在到場日期之前,主動打電話到傳票上載明的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承辦股聯繫改期,並視情況檢附證明文件,多數情況下機關會酌情調整時間。比起收到傳票沒去也不聯繫、直接相應不理,主動聯繫永遠是比較安全的做法。
收到通知書而非傳票,處理方式仍應一致看待
如果收到的是警方通知書而非法院傳票,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方一樣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雖然通知書的法律位階與傳票不完全相同,但實務上處理方式應該一致看待,不要因為對方只是打電話通知到案說明,就掉以輕心,覺得收到傳票沒去也沒差。
放寬心常見問題|傳票常見問題
Q1:收到傳票會不會留案底?
不會。傳票只是偵查或審判程序中要求到場說明的文件,收到傳票本身不會產生前科紀錄。收到傳票會不會留案底,要看案件最後有沒有被檢察官起訴、有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如果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就不會留有案底。
Q2:警察打電話來說我涉嫌詐欺,是真的還是詐騙?
兩種情況都有可能。真實的司法警察機關會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使用通知書通知到場,電話多半只是輔助聯繫;如果警察打電話來說我涉嫌詐欺的同時,還要求提供存摺密碼、驗證碼或匯款到指定帳戶,幾乎可以確定是詐騙。建議先詢問對方所屬單位、承辦人姓名與案號,再用公開查詢到的機關代表號回撥查證,不要直接依對方提供的號碼回撥。
Q3:收到傳票沒去會怎麼樣?
如果是被告收到合法傳票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檢察官或法院可以核發拘票,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到場。如果只是時間上真的無法配合,應主動在到場日期前聯繫地檢署或警察機關申請改期,而不是放著傳票不去也不聯繫。
Q4:第一次收到傳票該找律師嗎?
不是每一次收到傳票都必須委任律師,但如果案情複雜、涉及金額較大、可能涉及多名共犯,或自己對案由完全沒有頭緒,建議可以直接在到案說明前先諮詢律師,協助釐清自己的身分別與應有的權利,也能陪同到場,降低因為緊張而陳述不利於自己的風險。
Q5:傳票或通知書可以委託別人代為到案說明嗎?
原則上不行。傳票或通知書傳喚的是特定當事人本人到場說明,無法由他人代為出席;如果是委任律師,律師可以陪同在場並於偵訊中適時表示意見,但當事人本人到場說明的義務並不會因此免除,除非因為正當理由事先申請改期,或另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
收到傳票,是釐清誤會的開始,不是世界末日
把每一個環節都說清楚,比自己在家胡思亂想更能解決問題。如果直到最後都不知道自己被指控了什麼,那樣的荒謬與無助,才是真正讓人恐懼的地方。但現實中的刑事程序不是這樣,傳票、到案說明、偵訊,每一步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可以查證的管道,只要願意花時間搞懂自己現在站在哪個階段、該準備什麼,原本模糊的恐懼,大多可以被清楚的事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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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心,把每一次收到的傳票都好好看懂,絕對是每一個人都需要擁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