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失敗可以告醫生嗎?醫療糾紛舉證、醫美退費與精神賠償完整解析
手術失敗可以告醫生嗎?簽了手術同意書還能告醫生嗎?放寬心一次解析醫療疏失的認定、調閱病歷與證據保全、醫預法調解先行與醫療鑑定、醫美失敗可以退費嗎,以及醫療糾紛精神賠償多少。

醫者面對疾病,要把握兩個目標:對病人有益,或者不造成傷害。-古希臘的《希波克拉底文集》〈流行病〉
如果你原本期待一場醫美手術讓自己更有自信,術後卻發現雙眼皮一高一低、鼻子歪了一邊,回診只換來一句「這是正常的術後腫脹」;或是家人只是進去開個小刀,出來卻再也沒有醒來,醫院只說「我們已經盡力了」。遇到這樣的醫療糾紛,可以告醫生嗎?如果醫美手術失敗可以退費嗎?
放寬心你的權益將由我們來守護。首先要先了解手術結果不如預期,不一定等於醫療疏失;如果真的是疏失,將可以透過法律之依據,從調閱病歷、醫療爭議調解、醫療鑑定,到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依照既有之規範維護自身權益。放寬心整理了面對醫療糾紛時最需要知道的法律重點,陪你在混亂中一步一步釐清方向。
手術失敗可以告醫生嗎?醫療疏失的法律認定
手術失敗可以告醫生嗎?如果真的認為有問題,絕對可以提告,但能不能成功追究責任,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想要透過提告維護自身權益,關鍵在於這次的不良結果,是不是法律上所說的醫療疏失。
判斷醫療疏失的標準?醫療法第82條
醫療法第82條第1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3項則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究竟怎樣才能算違反注意義務?依照同條第4項規定,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另外依同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可以知道醫療糾紛不是單純看「結果是好還是壞」,而是需要評斷醫師之處置,在該情境、設備、環境下有沒有符合醫療常規。
疾病本身、手術風險與醫療疏失之差別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第3條第1款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是病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人體有些不良結果是疾病自然的發展,有些是即使醫師處置正確,仍可能發生的併發症,這些都不必然構成醫療疏失。
例如術後出現仍在正常範圍內的腫脹、瘀青,通常屬於可預期的風險;但如果是開錯部位、明顯延誤處置、用藥劑量錯誤,或是對明顯的危險徵兆沒有做出應有的處理,就比較可能被認定為醫療疏失。但很多病人出於緊張、不理解導致會放大身上出現的不良反應,即便醫師已經與其解釋為正常生理反應,病人仍舊放心不下導致糾紛產生,而這些糾紛正是病人與醫師對這條界線的認知落差。
醫美糾紛?客觀瑕疵與審美落差的界線
醫美糾紛比一般醫療糾紛更難判斷,因為美本身即存在主觀之成分。實務上比較可能被認定有問題的,通常是客觀上明顯的瑕疵,例如隆乳後一高一低、隆鼻後假體穿出、抽脂後皮膚凹凸不平;或是功能受損,例如割雙眼皮後眼睛閉不起來、削骨後臉部神經受損;以及雷射能量過強造成永久性疤痕或反黑等嚴重副作用。
相反地,如果只是覺得鼻子不夠挺、下巴不夠尖,手術過程也符合常規、沒有造成傷害,在法律上通常很難主張醫療疏失。例外的情況是,術前有具體的模擬圖,或契約中明確約定要達到某種效果,這時就有機會從契約責任的角度主張權利。
簽了手術同意書?告知義務與同意書的界線
很多醫院或診所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會想要透過告知「你術前已經簽了同意書,所以已經同意了後續發生的狀況」等言論,來迴避責任。究竟簽了手術同意書後,如果發生醫療糾紛,還可以提告醫生嗎?答案是可以,手術同意書並不是免責聲明。
手術前應說明的事項?醫療法第63條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手術同意書的意義,是確認你在了解手術原因、成功率與可能的併發症後,同意接受這項手術。你同意承擔的是正常的醫療風險,並不是同意承擔醫師的人為疏失。
告知後同意?醫療法第81條
醫療法第81條也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這就是常說的告知後同意。
如果醫師只是叫你在一張紙上簽名,卻沒有實際說明風險與成功率,即使手術過程本身沒有問題,也可能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當你能說明「如果早知道有這樣的風險,我就不會做這個手術」,告知不足本身就可能成為求償的依據,這是醫療糾紛中常被忽略的重點。
同意書上之免責條款不一定有效
有些同意書或療程契約會寫上「術後效果因人而異,概不負責」之類的文字。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果約定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醫療糾紛該如何蒐證?調閱病歷與證據保全
發生醫療糾紛後,最優先要做的不是到醫院抗議,也不是急著上網爆料,而是盡快把客觀的資料拿到手上。時間拖得越久,資料越不容易完整保存。
醫院不提供資料?依法申請病歷複製本
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預法第10條更進一步規定,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之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
病歷是醫療糾紛中最關鍵的證據,申請時不要只印出院摘要,而是要申請完整的病歷,包括護理紀錄、手術紀錄、麻醉紀錄、檢驗報告、用藥紀錄,以及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資料。醫院如果無故拖延或拒絕,可以向當地衛生局反映;違反醫療法第71條者,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擔心病歷被更動?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在醫療糾紛中,如果你擔心病歷可能被更動,或醫院一再拖延不給資料,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法院准許後,就可以在第一時間把病歷等資料保全下來,是相當有力且強硬之方式,但聲請時必須具體說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的急迫性,門檻也比較高,聲請狀的撰寫建議交由專業人士協助。
還需要什麼資料?照片、對話紀錄與療程資料
醫美糾紛尤其需要留下患部變化的紀錄,建議每天在同一角度、同一光線下拍照,完整記錄傷口與外觀的變化。與諮詢師、醫師的對話紀錄、療程契約、術前模擬圖、收據與付款紀錄,也都要一併保存。
要特別注意的是,醫預法第7條規定,醫療機構依法進行說明、溝通、關懷的過程中,所為的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所以真正能證明醫療疏失的,還是病歷與客觀的紀錄。另外,在醫療糾紛還沒釐清之前,也不建議上網指名道姓公審醫師或診所,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能構成誹謗罪。
醫療爭議調解與醫療鑑定?醫預法上路後的處理流程
醫預法經行政院以令定自2024年1月1日施行,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的原則,目的是讓醫療糾紛盡量在進入法院之前就獲得處理。現在處理醫療糾紛的流程,和過去已經不太一樣。
醫療事故關懷是什麼?醫院應該要主動說明?
許多醫療糾紛其實源自事故發生後的溝通不足。醫預法第6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這個階段可以先聽聽醫院的說明,但同時也要記得把病歷與相關資料保存好。
調解先行?民事與刑事案件都要先經過調解
醫預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如果沒有申請調解就直接起訴,依同條第2項,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刑事部分,依第1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也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
調解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委員包括醫學、法律等專業人士,依第30條規定,調解程序不收取任何費用。依第14條規定,調解應於受理申請文件、資料齊備之日起算45日內召開調解會議,並於3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一次,經當事人合意者得再延長一次。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依第28條第4項規定,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對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來說,調解也是一個不必負擔費用、又能直接與醫院對話的機會。
醫審會怎麼判斷醫療疏失?什麼是醫療鑑定?
病歷充滿專業術語,法官和檢察官也不一定具備醫學背景,因此醫療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常會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進行醫療鑑定。醫療法第98條第1項第4款將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列為醫審會的任務之一,所以醫審會的醫療鑑定,是由法院或檢察官委託,個人無法自行申請。
在醫療糾紛中,醫療鑑定主要在判斷醫師的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已盡告知義務。送鑑定時提出的詢問事項越具體,越能幫助釐清爭點,例如「依醫療常規,病人出現某項症狀時,是否應立即進行某項檢查」,而不是只問醫生有沒有錯。
至於進入司法程序之前,依醫預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檢具病歷複製本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的財團法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依臺灣高等檢察署的宣導說明,費用為新臺幣6,000元,符合一定資格的低收入戶可以免付費)。但依第4條第4項規定,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的內容,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同樣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它比較像是幫助你了解自己處境的參考,不能取代正式的醫療鑑定。
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醫療糾紛之兩種途徑
在醫療糾紛中確認可能有醫療疏失之後,接下來要決定究竟要追究刑事責任、請求民事賠償,還是兩者並行。
刑事告訴可以告什麼?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
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主要涉及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2019年刑法修正後,原本業務過失的加重規定已經刪除,醫師的醫療過失回歸一般過失的規定處理,並受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的限制。
醫療糾紛若要追究刑責,要特別注意時間。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不過,醫預法第16條第3項也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
刑事程序的好處,是由檢察官動用公權力調查;但刑事有罪的證明門檻很高,如果醫療鑑定認為處置未違反醫療常規,或無法排除是病人自身疾病造成的結果,案件很可能以不起訴收場。
只是想向醫師與醫院請求賠償?透過民事訴訟請求
在醫療糾紛中,民事求償的證明門檻相對較低,而且可以同時向醫師與醫院請求。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除了侵權行為,你與醫院或診所之間也存在醫療契約。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第227條之1則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醫院或診所通常不能只用「這是醫師個人的問題」來推卸責任。
民事刑事可以並行嗎?求償時效與刑民並行的策略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醫預法第15條第3項則規定,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實務上醫療糾紛也常見刑民並行。刑事案件起訴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醫預法第28條第3項也規定,告訴乃論的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過失致死則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並不能讓案件撤回,但仍可能影響量刑。
做醫美不滿意可以要求退費嗎?退費、重修與賠償項目
醫美引起的醫療糾紛,除了身體的傷害,也常牽涉療程費用的爭議,其中最常見就是想知道可不可以退費,而能否退費將會依照療程還沒做、已經做壞了兩種情況來看,至於賠償金額,則要依傷害的程度個別計算。
醫美預付療程還沒做,可不可以退費?
診所常推銷「買10堂送2堂」之類的預付療程,買了之後後悔或想終止,能不能退費?或是要扣多少,都將回到雙方簽訂之契約內容判斷。基本上是可以退費的,不要輕易被診所方之話術所騙,唯一有差別的地方就是退費之後,診所方究竟可以扣多少手續費。
網路上常見「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手續費最多5%」的說法,其實並不正確,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的瘦身美容,明文是指非醫療行為,醫美診所的雷射、注射或手術屬於醫療行為,原則上不在適用範圍;而且即使是瘦身美容,5%也只是服務實施前解約、以契約總費用計算的上限,實施後的上限是剩餘金額的10%,然契約沒有約定手續費時,業者不得扣除。
醫美診所的預付療程契約,如果條款免除或減輕診所的責任、讓你拋棄權利而顯失公平,仍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被認定無效。協商不成時,可以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線上申訴系統提出消費申訴,或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過去也曾有地方政府派消保官到醫美診所現地調查,督促業者落實尚未使用療程的退費。
醫美做壞了怎麼辦?退費之外還能請求賠償
如果手術已經做壞了,診所常會提出「免費幫你重修到好」,或是表示「只能退費」。如果傷害是醫療疏失造成的,你可以請求的不只是退還手術費,還包括重修費用與其他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至於要不要接受原診所免費重修,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如果你已經對這家診所失去信任,可以考慮請求重修所需的費用,改到其他醫院處理,並請該醫院開立估價單或診斷證明,作為求償金額的依據。
醫美糾紛的賠償項目怎麼算?
醫療糾紛的賠償,通常包括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常見的項目包括已支出與未來的醫療費用、看護費、交通費、因治療請假的薪資損失,以及勞動能力減損。
如果不幸造成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加害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發生後,可以要多少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醫療糾紛的精神賠償沒有公定價格。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指出,慰藉金之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從輕微的疤痕到永久失能或死亡,個案金額的差距可能很大,網路上流傳的金額區間只能當作參考,建議依自己的傷害程度與證據,由專業人士參考相近案例評估合理的求償範圍。
放寬心|醫療糾紛常見問題
Q1:手術失敗後可以提告醫生嗎?
可以提告,但結果不好不等於醫療疏失。依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事人員須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需負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申請醫療爭議調解,醫療爭議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也會先移付調解,醫療糾紛的處理已經走向調解先行。
Q2:簽了手術同意書還能提告嗎?
可以,手術同意書不等於院方之免責條款。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手術同意書是醫療機構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及可能的併發症與危險,並經同意後才實施手術的證明,你同意承擔的是正常的醫療風險,不是醫師的疏失。如果醫師沒有盡到說明義務,或處置違反醫療常規,仍然可以追究責任。
Q3:醫美可以要求退費嗎?
要看情況。療程還沒做的預付款,能否退費及扣費方式主要依契約約定,條款顯失公平者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無效;已經做壞且屬於醫療疏失時,除了退還手術費,還可以請求重修費用、薪資損失與精神賠償。醫美診所的雷射、注射或手術屬於醫療行為,原則上不適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的手續費規定。
Q4:醫院拖延不給病歷怎麼辦?
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提供病歷複製本;發生醫療糾紛時,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醫事機構更應於申請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醫院拖延或拒絕時,可以向當地衛生局反映;如果擔心病歷被更動,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Q5:醫美診所倒閉了怎麼辦?
診所歇業不代表醫療糾紛的責任就此消失,實際動手術的醫師仍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私立診所依醫療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以申請人為負責醫師,這位負責醫師也可能成為求償對象。病歷部分,依醫療法第70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
醫療如同雙面刃,可以害人也可以救人
面對醫療糾紛,最難受的往往不只是身體的傷,而是遲遲等不到一個清楚的交代。醫療本來就有無法避免的風險,大多數醫師也都盡力在救治病人;但當傷害真的是疏失造成的,你有權利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也有權利依法請求應有的賠償。醫學追求的是對病人有益,或者不造成傷害。當傷害已經發生,法律能做的就是讓事實被看見,讓責任回到該負責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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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心,傷口需要時間癒合,你的權益也值得有人陪你好好爭取,這是我們始終在意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