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外遇可以告嗎?侵害配偶權求償、合法蒐證與精神慰撫金完整解析|放寬心法律諮詢
另一半外遇可以告嗎?偷看手機犯法嗎?放寬心一次解析通姦除罪化後的侵害配偶權求償、合法蒐證的紅線、外遇賠償金多少、可以只告小三嗎,以及提告時效與離婚協議的注意事項。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俄國作家托爾斯泰-《安娜・卡列尼娜》
當婚姻走到了一個點,開始相互猜疑、不再信任,回家發現另一半的手機螢幕總是朝下、加班頻率越來越頻繁,終於在某一天翻來覆去的半夜看到對方亮起的手機螢幕,出現了不該出現的訊息。該隱忍嗎?該如何是好?該吵架嗎?千頭萬緒閃過腦海,究竟另一半外遇可不可以提告?又該怎麼提告?
放寬心,通姦雖然已經除罪化,但外遇在民法上仍然有清楚的責任,從合法蒐證、侵害配偶權求償、精神慰撫金的判斷,到離婚協議的準備,每一步都有法律依據可以依循。放寬心整理了面對外遇時最需要知道的法律重點,最需要陪伴的時候,我們都在。
另一半外遇可以告嗎?通姦除罪化後的法律責任
「通姦除罪化,不就是給這些外遇的人一個完美的規避責任天堂嗎?」很多人以為通姦除罪化之後,就再也沒辦法追究外遇的責任了,但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讓外遇的人完全不需負起責任,只是從刑事責任轉為民事責任,追究的方式和過去不一樣。
釋字第791號?通姦除罪化?外遇不再是刑事犯罪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從此之後,外遇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也不能再以刑事告訴的方式追究配偶或第三者的刑責。那時候許多人大喊司法不公、司法恐龍,認為外遇的人怎麼可以不受到刑事的懲罰,但細究通姦除罪化的背後根本原因,是不希望政府用公權力、刑事的威嚇力去阻礙人民自由戀愛的意志,認其違反憲法第22條對性自主權之保障,且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所以才宣告違憲。
侵害配偶權?要怎麼要求賠償?民事求償的法律依據
通姦除罪化之後,不代表外遇在法律上沒有後果。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3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同條前二項的規定,得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這就是一般所說的侵害配偶權求償,受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也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27號民事判決見解,只要夫妻一方與他人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所以要判斷另一半外遇是否有到達可以提告範疇,如果沒有發生關係的直接證據,也可以透過雙方的往來是否已經超過一般社交的界線來進行判斷。
可以直接訴請離婚?外遇也可能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事由;即使沒有性行為的證據,如果外遇已經讓婚姻出現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也可以依同條第2項請求離婚。不過民法第1053條同時規定,對於合意性交的情事,有請求權的一方如果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就不得以此請求離婚,這是發現外遇後特別需要留意的時間點。
偷看另一半手機犯法嗎?外遇蒐證的法律紅線
在Thread、Dcard、Instagram等各大社群平台,時不時就可以看到有人翻拍另一半的手機內容,在網路上大肆公審另一半出軌。另一半外遇確實讓人氣憤,但也要小心因為衝動去翻對方手機,結果從求償的一方,變成被告的一方。
破解密碼、偷看手機會怎麼樣嗎?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則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偷看手機會不會犯法,要看你是怎麼打開的。趁對方睡著用指紋或臉部解鎖、猜中密碼登入手機或雲端帳號、把對話紀錄轉傳給自己,都可能涉及這些罪名;依刑法第363條規定,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一旦對方決定提告,原本想蒐證的你,反而可能被對方拿來當作談判籌碼。畢竟對方已經被你拆穿了面具,想要魚死網破也說不定。
為了蒐證裝GPS、竊聽竊錄可以嗎?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也認為,未經授權在他人車輛裝設GPS追蹤器,長期記錄行蹤,屬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因為個人即使身處公共場域,也應享有行蹤不被科技設備非法掌握的合理隱私期待;另外,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偷偷在車上或家中安裝錄音設備錄下對方與第三者的談話,或拆開寄給對方的信件,都可能踩到這些紅線,外遇蒐證不能只想著拿到證據,也要顧及手段是否合法。
在網路上公審對方?公開外遇證據,小心反被告
掌握外遇證據後,有些人會想把截圖貼到網路上公審,或傳給對方的家人、同事。但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者處罰更重;即使內容屬實,同條第3項也規定,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然不能因為真實而免責。公開散布對方的姓名、照片等資料,也可能衍生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責任,外遇證據應該留在法院使用,而不是拿到網路上公開。
遇到外遇該要如何蒐證?合法證據的類型與證明標準
偷看手機、裝GPS跟蹤有這麼多風險,那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時候,究竟該要如何蒐證?總不可能兩手空空的跟對方對峙吧?想要搜集另一半的外遇證據,原則是從公開、合法、對方自願揭露的管道取得證據。
公開場合的照片與社群貼文
在公開場合拍攝到兩人牽手、擁抱、親吻,或一同進出旅館的畫面,因為當事人在公開場域原本就可能被他人看見,通常較無竊錄非公開活動的疑慮。對方或第三者在社群平台公開發布的照片、打卡、限時動態,只要是你本來就看得到的內容,截圖保存也是常見的外遇蒐證方式,透過比對拍照時間、地點與穿著,或許也能拼湊出兩人的往來軌跡。
行車紀錄器、共同帳單與對方主動分享的訊息
家庭共用車輛原本就裝設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屬於家庭共同開銷的信用卡帳單、兩人一起入住的旅館發票,或對方自己沒有上鎖、主動讓你看見的訊息,實務上較常被作為外遇蒐證的依據。不過行車紀錄器如果錄到的是對方與第三者在車內的非公開談話,而你本人並不在場,仍可能有竊錄的爭議,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建議先請專業人士評估。
證據要如何有效?需要能證明外遇之完整樣態
單一張照片或一則曖昧訊息,往往不足以證明侵害配偶權。法院判斷的是雙方的往來是否已經逾越一般社交的界線,所以蒐證的重點在於把時間、地點、對話內容與行為串連起來,呈現一段持續、不正常的往來關係。至於用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能否被採用,法院會綜合權衡;即使被採用,蒐證的人仍可能另外面臨刑事責任,所以想要蒐證的話,要從一開始就使用合法的手段,才可以避免後續很多的紛爭。
另一半外遇可以要求多少賠償?精神慰撫金的判斷因素
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沒有公定價格,而是由法院依個案情節決定。
另一半外遇之賠償金?法院審酌的因素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指出,慰藉金之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法院通常會考量外遇的期間長短、往來的親密程度、是否發生性行為或生下孩子、對婚姻與家庭造成的影響,以及雙方的學歷、職業、收入與財產狀況。
外遇賠償金可以要多少?實務上的金額區間
外遇賠償金究竟可以要多少,並沒有一套固定的公式可以套用。以過往判決情形來看,多數侵害配偶權案件的精神慰撫金落在數十萬元的區間,情節越重大,例如長期同居、生下孩子,金額可能更高;但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都不同,同樣是外遇,判賠金額也可能相差甚遠,如果網路上有人說「必定可以要到多少」這種不切實際的話語,要小心可能是詐騙。想要知道實際上的賠償金額,可以提供自己的證據狀況,並交由放寬心法律團隊協助評估合理的求償範圍。
可以只告小三嗎?連帶責任與提告時效
「一定都是她誘惑我老公,我老公才不會做這種事呢。」在面對愛的時候,人會因為不理性而選擇做出許多令人費解之決定,又或是單純選擇原諒對方,也有可能是單純還不想離婚,所以想要只告小三,這樣是可以的嗎?在外遇的案件當中,是可以只對小三提告的,但有幾個需要注意的事項要先行了解。
配偶與第三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通常會被認定為共同侵害配偶權的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所以可以只告小三,你可以只對第三者(無論是小三或小王)提告,而不同時對配偶提告。
原諒配偶,對第三者的求償可能跟著縮水
問題在於,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如果你在和配偶和好時,簽下「不再追究」「免除賠償」之類的文字,第三者就可以主張扣除你配偶應分擔的部分,實際能向第三者請求的金額可能因此大幅減少。和好可以,但任何書面約定在簽名前,都建議先請專業人士確認用語。
蒐證完成後,離婚協議與談判的準備
蒐證完成後,接下來是攤牌、談判,甚至走向離婚。這個階段最需要的是冷靜,以及對法律效果的正確認識。
外遇證據要如何使用?在離婚程序中的角色
外遇證據最直接的用途,是作為侵害配偶權求償與裁判離婚的依據。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過要特別澄清,外遇並不會自動讓你取得子女的監護權。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外遇只有在影響子女照顧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為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不能把外遇證據當成爭取監護權的萬用籌碼。
不想鬧上法院?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
如果雙方決定協議離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通常涉及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財產分配與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每一個條款都可能影響未來多年的生活,放寬心法律團隊強烈建議在簽署前由我們協助審閱,避免因為急著結束而留下難以挽回的漏洞。
放寬心常見問題|外遇與侵害配偶權常見問題
Q1:發現另一半外遇可以提告嗎?
發現另一半外遇可以提告嗎?當然可以,但只能提民事訴訟。通姦罪已經在2020年因釋字第791號解釋失效,外遇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受害的一方仍然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
Q2:偷看另一半手機會犯法嗎?
偷看另一半手機會犯法嗎?會有犯法的風險。如果是趁對方睡著用指紋或臉部解鎖、猜密碼登入手機或雲端帳號,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把對話紀錄轉傳給自己,可能涉及第359條;這些罪名屬於告訴乃論,對方可以提告。如果只是對方沒有上鎖、主動讓你看見的內容,風險相對較低。
Q3:另一半外遇的話,可以要求多少賠償金?
外遇賠償金多少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決定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實務上多數案件落在數十萬元的區間,長期同居、生下孩子等情節重大的案件,金額可能更高。
Q4:還想維繫婚姻的話,可以只告小三嗎?
可以只告小三嗎?可以。你可以只對第三者提告。但如果你另外與配偶和好並免除配偶的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76條規定,第三者可以主張扣除配偶應分擔的部分,求償金額可能因此減少。
Q5:沒有性行為的證據,也能告侵害配偶權嗎?
可以。侵害配偶權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只要雙方的往來已經逾越一般社交行為、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例如牽手出遊、親密合照、曖昧露骨的對話等,都可能成為綜合判斷的證據。
儘管在婚姻當中受傷,你仍然值得被好好對待
面對外遇,沒有人是準備好的。從懷疑、確認到決定下一步,每一個環節都不容易,但你不需要獨自承受,放寬心我們都在。你的處境是獨一無二的,你的選擇也應該由你自己決定,無論最後是修補婚姻、求償,還是好好地結束,都值得在冷靜與被尊重的狀態下完成。
了解自身處境後,若需要專業的實質介入,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 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
放寬心,讓每一個在婚姻裡受過傷的人,都能重新找回為自己做決定的力量,這是我們始終在意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