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

被騙350多萬,還被要求交出4個銀行帳戶密碼,竟反遭依詐欺洗錢罪嫌調查?當事人成功獲不起訴

裁判時間:115年08月10日

被騙350多萬,還被要求交出4個銀行帳戶密碼,竟反遭依詐欺洗錢罪嫌調查?當事人成功獲不起訴 案例圖片

案件內容

當事人在社群平台上看到贈送票券的貼文,私訊對方後,對方傳送一個看似便利商店店到店取貨的連結,要當事人填寫收件資料完成「實名認證」。網頁卻顯示認證失敗,當事人聯繫線上客服,客服要求當事人進一步聯繫所謂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員」處理。這名「專員」指示當事人操作網路銀行,當事人因而陸續轉出自己的存款,甚至依指示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預借現金,總計損失超過新臺幣350萬元。

事情並未就此結束,該「專員」隨後又稱認證仍無法完成,是因為金融卡晶片需要更新,並轉介一名「同事」與當事人聯繫,這名「同事」指示當事人將名下4個銀行帳戶的金融卡以店到店方式寄出,並告知晶片更新需要金融卡密碼,當事人因而將4個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一併交出。事後,詐騙集團利用這4個帳戶,以販售票券、贓送紀念品等各種話術,詐騙了另外6名被害人,使其等分別匯款進入這些帳戶後遭提領一空。被害人報案後,警方循線調查發現贓款流向當事人的帳戶,當事人因此被依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以及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銀行帳戶等罪嫌,一併移送地檢署偵辦。

處理過程

當事人接獲通知後,委任律師到案說明,並提出自己與對方之間完整的對話紀錄及匯款、貸款相關資料,證明自己從一開始就是遭詐騙集團以贓送票券、實名認證等話術一步步誘導,並非自願或明知帳戶將被用於詐欺他人。律師向檢察官具體說明,當事人交出金融卡及密碼的原因,是誤信對方所稱的「晶片更新」程序,而不是基於任何謀取利益或協助犯罪的意圖;律師並特別強調,當事人自身也因為這整起騙局,損失了高達350多萬元的鉅額財產,這樣的財產損失客觀上足以佐證,當事人自己正是這場騙局的被害人,而不是詐騙集團刻意招募、提供帳戶牟利的共犯。

律師同時說明,法律上要成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罪責,必須是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將被用於犯罪,如果是因為受騙而誤信有正當理由才交付帳戶,依法即不能認定具備犯罪的故意,即便一次交付了3個以上的帳戶,也不應該用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來加以處罰。

案件結果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當事人提出的對話紀錄,內容與其陳述受騙的經過相符,可以佐證當事人所述並非臨訟編造之詞;而當事人自身確實因為配合對方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辦理貸款及信用卡預借現金,受有高達350多萬元的財產上損害,這樣的事實足以認定,當事人是因為誤信詐騙集團成員的說詞,才會交出銀行帳戶資料,難以認定當事人主觀上有何協助詐欺取財或協助洗錢的故意,也不能僅憑當事人一次交付了3個以上銀行帳戶的客觀事實,就認定違反洗錢防制法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的規定。檢察官因此認定當事人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

詐騙集團的手法往往是層層遞進的,先用各種話術掏空被害人的財產,接著再利用被害人急於解決問題、想要挽回損失的心理,進一步騙取銀行帳戶去詐騙其他人,讓一位單純的被害人,一夕之間變成被檢警調查的對象。如果你也曾經歷類似的處境,不論是自己蒙受財產損失,還是因此被依詐欺、洗錢罪嫌調查,都不需要因此自亂陣腳,能不能證明自己也是被騙的一方,關鍵仍在於證據的整理與說明。每一起案件的情況都不盡相同,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陪你一起把清白找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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