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原審之聲請駁回

監護權訴訟期間被禁止帶小孩出國?成功撤銷出境限制之真實案例

裁判時間:115年09月07日

監護權訴訟期間被禁止帶小孩出國?成功撤銷出境限制之真實案例 案例圖片

案件內容

「監護權官司打到一半,前配偶竟然聲請禁止我帶小孩出國,法院會不會就直接准了?」不少正在經歷離婚後親權(監護權)訴訟的家長,都會擔心自己的行動自由,在訴訟期間被對方的各種聲請所限制,甚至因此無法帶著孩子安排平常的家庭活動。當事人因前配偶當時無法親自照料2名未成年子女,雙方約定由當事人單獨行使負擔子女的權利義務,但不影響前配偶對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其後,前配偶對當事人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訴訟,並在訴訟進行的同時,聲請法院核發暫時處分,請求准予其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提及禁止當事人攜子女出境的相關內容。法院審理後,就會面交往部分核准前配偶的請求(此部分當事人並未爭執),另外也在裁定主文中,酌定了「未經雙方同意,2名未成年子女不得出境」的限制。當事人認為,這項限制出境的處分欠缺急迫性及必要性,於是就這部分提起抗告。

處理過程

當事人委任律師提起抗告,並具體向法院說明,自己與2名未成年子女都只有我國國籍,並沒有其他國籍或境外的居留權,在國外也沒有親戚或住所,過去攜子女出境,都只是單純的親子旅遊行程,並沒有將子女滯留國外不歸的情形;律師同時也向法院指出,前配偶自己在接受法院家事調查官訪談時,已經表示並沒有聲請禁止當事人攜子女出境,而且前配偶提出的聲請狀,也沒有具體說明這項限制有什麼急迫性及必要性,原審法院卻逕自酌定這樣的限制,裁定理由中也沒有記載作成這項決定的具體依據,顯有裁判理由不備的違誤。

律師並進一步說明,暫時處分本來就必須由聲請的一方,提出相當的證據,釋明確有急迫、必要核發的情形,不能僅憑對方主觀上的擔憂,就限制當事人攜子女從事正常家庭活動的自由。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依家事調查報告及相關訊問筆錄查明,前配偶確曾於家事調查官訪談時表示並未聲請禁止當事人攜子女出境,且其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已經有2年多的時間沒有機會與子女會面,卻無法證明當事人有將子女攜往國外、滯留不歸的意圖或危險;法院並進一步說明,當事人與2名未成年子女都是我國籍,在國內也有固定的住居所,前配偶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當事人或子女具有其他國籍、或有辦法長期依親居留國外,僅憑當事人的工作型態經常需要出國,以及曾利用連假帶子女從事短暫的出國旅遊,並不足以推論當事人會將子女長期留滯國外;法院也審酌,原審核發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後,當事人也已經配合讓前配偶與子女進行多次會面交往,並沒有阻礙的情形。法院綜合以上事證,認為並沒有核發禁止出境暫時處分的急迫性及必要性,因此撤銷原裁定關於這部分的限制,並駁回前配偶就這部分的聲請。

法院在訴訟確定前核發的暫時處分,雖然具有保全的功能,但仍然必須建立在聲請人已經具體釋明急迫性及必要性的基礎上,並不是只要一方提出聲請,甚至法院自己認為有需要,就可以片面限制另一方的權利;如果暫時處分的內容缺乏具體事證支持,即便法院一開始核准,仍然有機會透過抗告程序爭取撤銷。如果你也正在經歷監護權或親權相關的訴訟,擔心自己的權益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仍然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協助說明、蒐集事證。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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