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

網拍賣家遇假買家騙走提款卡,竟被依詐欺、洗錢罪嫌調查?|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5年07月28日

網拍賣家遇假買家騙走提款卡,竟被依詐欺、洗錢罪嫌調查?|放寬心法律諮詢 案例圖片

案件內容

「我只是在網路上賣二手東西,怎麼會變成詐欺共犯?」

當事人在社群平台上刊登二手運動相機的出售貼文,對方私訊表示想要購買,並提供一個看似官方、附有知名貨運業者標誌的網址,要求當事人透過該連結完成交易認證。當事人依對方指示點入網址,並依「客服人員」指示開通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對方稱買家已將款項匯入金流帳戶,當事人需要提供提款卡進行「認證」,款項才能撥入。

當事人依指示提供提款卡資訊及密碼後,才發現整起交易根本是一場騙局,自己的銀行帳戶反而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作收款工具。詐騙集團利用當事人的帳戶,以假買賣的手法詐騙其他3名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合計近19萬元的款項後,隨即遭提領一空。被害人報案後,警方循線調查發現贓款流向當事人的帳戶,因此將當事人一併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處理過程

當事人委任律師到案說明,並提出與對方的LINE對話紀錄,證明自己是在正常出售二手物品的過程中,遭詐騙集團假冒知名貨運與金流平台的名義誘騙,才會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並非自願或明知帳戶將被用於詐欺。

律師向檢察官具體說明,交付提款卡而構成幫助詐欺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該提款卡對他人詐取財物;但如果是因為遺失、遭脅迫或遭詐欺等非出於自由意思的原因而交付,依法即不能認定有幫助犯罪的故意。律師進一步說明,近來詐騙集團為取得人頭帳戶,手法千變萬化,一般民眾因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交付鉅額財物的情形所在多有,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提款卡、密碼,並不足為奇,主張當事人本身也是這起詐騙案的被害人,而非詐騙集團的共犯。

案件結果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當事人提出的對話紀錄可以佐證其所述並非臨訟杜撰,足認當事人是遭詐騙集團以假冒交易認證的方式騙取提款卡及密碼,並非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將被用於詐欺取財之用途。檢察官並具體指出,近來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手法多變,一般人因遭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的情形並不罕見,難以僅憑當事人帳戶遭利用作為詐騙工具的客觀事實,即推論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檢察官因此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對當事人為不起訴處分

在網路上買賣二手物品時,如果對方要求透過不明連結完成「交易認證」,甚至進一步要求提供提款卡、密碼等資訊,務必提高警覺,這類手法正是詐騙集團鎖定一般賣家、取得人頭帳戶的常見話術。如果不幸已經上當、帳戶被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也不用因此認定自己一定會被起訴,能不能證明自己是被騙,而非明知仍配合,關鍵在於證據的整理與說明。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與情狀都不盡相同,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陪你把清白找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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