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手一定會被關嗎?只是聽指示領錢轉交贓款?成功上訴減少刑期|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4年06月05日

案件內容
「聽說當車手一定要被關,是真的嗎?」不少人一時貪圖小利、或受人拉攏而擔任詐欺集團的取款車手,事後上網搜尋才發現,加重詐欺罪動輒判處數年有期徒刑。此案當事人經詐欺集團成員拉攏加入,依對方指示,前往與被害人約定的地點,代為領取被害人遭詐騙而交付的贓款,再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扮演實務上所稱「車手」的角色。
案發後,當事人與其他共犯均遭查獲,經檢察官認定當事人與其他2人以上共同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所涉犯行同時構成一般洗錢罪,將當事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3年10月。
處理過程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刑度,委任律師提起上訴,並明示僅就量刑部分聲明不服,不再爭執犯罪事實本身。律師具體指出,一審判決在認定被害人所受詐騙損害金額時,誤載為400萬元,與卷證所示的實際金額250萬元不符,量刑所依據的事實基礎顯有錯誤。
此外,律師也主張當事人在整起詐欺集團的分工中,僅是聽從指示領款、轉交贓款的末端角色,並非籌劃、主導犯罪的核心成員,與集團核心成員相較,對於犯罪的支配力及可非難程度明顯較低,一審量刑時未就此適當區分,難謂妥適。
律師並進一步說明,當事人在警詢時已主動指證集團其他成員的身分,協助警方迅速查獲到案,雖然當事人在偵查中一度否認犯行、不符合法定自白減刑規定的要件,但這樣的指證行為,仍然反映出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確有悔意,應納入量刑考量。
案件結果
二審法院審理後,採納律師的主張,認定原判決確實有量刑基礎事實認定錯誤、未區分當事人角色地位與未審酌當事人協助查獲其他共犯之犯後態度等疏漏,原審量刑顯屬過重。法院進一步審酌,當事人於本案僅擔任最末端的取款車手角色,相較於籌劃、指揮的核心成員,介入程度與犯罪情節有別;並考量當事人案發時仍相當年輕、經濟狀況並不寬裕,是受集團成員拉攏而參與本案,且事後因萌生退出之意,還曾遭其他成員施暴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審量刑確有過重之處,因此將原判決關於科刑的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
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即便在詐欺集團中僅擔任車手等基層角色,仍然可能面臨刑事追訴,且動輒需要承擔數年有期徒刑的風險;但法院量刑時,仍應依個人在犯罪中的實際角色、參與程度及犯後態度分別評價,而非齊頭式地比照集團核心成員量刑。如果一審判決的刑度顯有過重的疑慮,透過上訴審理程序具體指出量刑的違誤之處,仍然有機會爭取到不同的結果。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與情狀都不盡相同,如果你也面臨類似的處境,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