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拉扯小孩,配偶聲請保護令一定會核准嗎?當事人成功駁回聲請|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5年08月14日

案件內容
「夫妻吵架時發生拉扯,對方聲請保護令,一定會被核發保護令嗎?」不少夫妻在協議離婚或處理子女相關事務的過程中,難免因為情緒激動而發生口角,甚至一時情急下有肢體上的拉扯動作,事後卻可能被對方認定為「家庭暴力」。
本案中當事人與配偶因協議離婚一事發生爭執,且因離婚協議的內容起了口角,配偶想要結束談話,但當事人並不願意,雙方在過程中發生拉扯,導致未成年子女因此受有鼻子擦挫傷、上背部及手臂挫傷等傷勢,並一度流鼻血。當事人見狀隨即放手,並帶這名未成年子女前往廁所清潔傷口,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理。事後,配偶認為當事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且有繼續遭受侵害的疑慮,於是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並提出警方調查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及驗傷診斷書等證據,作為聲請的依據。
處理過程
當事人接獲法院通知後到庭應訊,並具體向法院說明事發經過。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澄清,事實上是配偶先出手拉扯未成年子女,當事人自始至終都是在抱著、安撫這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身上的傷勢,是雙方拉扯過程中不慎造成,並非當事人蓄意攻擊所導致。
律師同時也向法院說明,這起衝突是雙方因離婚協議一時情緒失控所引發的單一、偶發事件,在此之前雙方並無其他長期家庭暴力的情形,當事人在未受到不當刺激的情況下,也不會出現類似的非理性行為,希望法院審慎評估是否確有繼續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確實於協議離婚爭執當下,因一時情緒激動而發生肢體上的拉扯,並因此波及未成年子女受傷,但當事人並非故意攻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這屬於單一、偶發的事件,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具有持續性危險的家庭暴力行為尚有不同。法院進一步說明,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除了要證明「已經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外,還必須證明被害人「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險,如果只是偶發的一次衝突,且相對人在未受到刺激時並不會出現非理性的行為,就難以僅憑這一次事件,推論當事人未來會持續對配偶為加害行為。法院審酌全案事證後,認為無法認定配偶確實受有當事人所實施的家庭暴力,也沒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風險,因此裁定駁回配偶的聲請,聲請程序費用也由配偶負擔。
夫妻在協議離婚或處理子女相關事務的過程中,難免會有情緒失控、肢體拉扯的情形發生,但法院在審理保護令聲請時,仍然會仔細區分這是單一偶發的衝突,還是具有持續危險性的家庭暴力行為,並不是只要曾經發生過一次衝突,就會直接核發保護令。如果你也正面臨配偶聲請保護令、擔心自己的權益受到限制的處境,仍然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協助說明、蒐集事證。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