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銷原處分

網路上公開對方姓名自清,竟觸犯個資法?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3年04月24日

網路上公開對方姓名自清,竟觸犯個資法?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放寬心法律諮詢 案例圖片

案件內容

當事人與對方先前因網路留言糾紛互相提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雙方均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將這份文件(僅記載雙方姓名,並無其他更詳細的個人資料)拍照,並在對方於社群平台張貼的一篇貼文留言區公開張貼,附上簡短留言,語帶調侃地告訴其他網友,若遇到對方興訟的情況不用害怕。對方發現後,認為當事人未經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已經逾越個人資料利用的必要範圍,因此對當事人提出告訴。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法院未詳予審酌,即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3個月。

處理過程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律師重新檢視全案卷證,發現一審判決有明顯的事實認定錯誤,即原審認定當事人在留言中嘲諷對方外型與職業不符,並以此認定當事人有損害對方利益的意圖,但這句話其實是對方自己張貼該篇貼文時所下的標題,並非當事人的留言內容,一審顯然把兩者搞混了。

律師進一步主張,當事人張貼不起訴處分書的目的,是為了澄清自己與對方間妨害名譽糾紛的處理結果,證明自己並未涉犯罪嫌,這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且該份文件僅記載雙方姓名,並未揭露對方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更具隱私性的資訊,相較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列舉的其他敏感資料,隱私程度明顯較低,當事人揭露的資訊也相當有限。

案件結果

二審法院審理後,採納律師的主張,認定原審確實誤將對方貼文的標題當成當事人的留言內容,屬於明顯的事實誤認。

法院進一步指出,當事人張貼不起訴處分書,主要目的是說明自己與對方間糾紛的後續處理情形,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或損害對方利益的意圖;至於對方所稱因此遭網路霸凌、遭公司解雇等情事,經查也與當事人張貼的內容無直接關聯,難以歸責於當事人。法院因此認為,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依法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當事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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