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假借職務調閱監視器幫朋友,構成個資法「公務員加重」罪?|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3年02月06日

案件內容
身為公務員,如果因為想幫朋友了解事情經過,動用職務上的權限查詢不屬於自己承辦案件的資料,會有什麼法律風險?一名基層警察,與另一名友人是舊識。這名友人在某次聚會場合,涉嫌對一名女子有性騷擾的行為,事後遭該名女子報案。這名友人為了解案發過程,並找對方協商處理,便請當事人幫忙調閱案發地點的監視錄影畫面。
當事人明知自己並非承辦這起性騷擾案件的員警,也沒有調閱該監視錄影畫面的法定職務權限,仍假借警察的職務身分,前往案發地點出示警察服務證,要求店家調出監視錄影畫面,並以手機翻拍下相關畫面,隨即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這名友人,友人再將畫面轉傳給另一名共同朋友,用以聯繫被害人協調處理。案經被害人報案後,檢察官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將當事人提起公訴。
處理過程
當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前往店家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將畫面轉傳給友人的事實。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說明,當事人並非為了自己的財產上利益而調閱資料,而是基於朋友情誼、想協助釐清案發經過,一時失慮而觸犯法令,主觀上並無重大惡性;同時,律師也積極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希望能透過道歉及賠償的方式,彌補被害人因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受侵害所受到的損害。經律師居中協調,當事人與被害人順利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賠償金額。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身為警察,明知自己並無調閱本案監視錄影畫面的法定職務權限,仍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因具公務員身分而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由於本案是依公務員身分加重後的獨立罪名,性質上不得易科罰金。不過,法院同時審酌,當事人先前並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是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案,犯後也始終坦承犯行,並已在審理過程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完成賠償,認為當事人經過這次偵查、審判程序的教訓,應該已經知所警惕,沒有再犯的疑慮,因此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讓當事人不用入監服刑。
公務員即便出於人情義理,只要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查詢,利用不屬於自己承辦案件的個人資料,仍然會面臨比一般人更重的法律責任,甚至可能因此喪失易科罰金的機會;但即便如此,只要能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展現彌補損害的誠意,仍然有機會爭取到緩刑,避免入監服刑的結果。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與情狀都不盡相同,如果你也面臨類似的處境,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