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成功獲緩刑

把銀行帳戶借人「避稅」使用,沒拿到任何好處也構成詐欺、洗錢罪?|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4年10月15日

把銀行帳戶借人「避稅」使用,沒拿到任何好處也構成詐欺、洗錢罪?|放寬心法律諮詢 案例圖片

案件內容

「我又沒有拿到半毛錢,怎麼還會構成詐欺、洗錢罪?」不少人因為朋友或網友以「協助避稅」、「代為處理稅務」等理由,商借銀行帳戶使用,即便自己完全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報酬,事後仍可能因為帳戶遭挪用行騙,而被依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追訴。當事人即是如此,因其聽從對方指示,以協助處理避稅事宜為由,將自己名下2個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交付給真實身分不詳的對方使用,並透過通訊軟體告知提款卡密碼。

詎料,這2個帳戶其後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分別以假冒買家、賣家的手法,向4名被害人謊稱交易需要完成帳戶認證、驗證等程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當事人的帳戶內,4人合計遭詐騙逾26萬元,款項隨後遭迅速提領一空。被害人事後察覺受騙報案,警方循線查獲當事人的帳戶正是收款工具,因此將當事人依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處理過程

當事人於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提供帳戶的事實,並委任律師到案說明。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檢察官及法院說明,當事人自始至終並未從本案中獲得任何報酬,也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取得任何利益,主張本案應認定當事人並無犯罪所得,不應宣告沒收;同時,律師也主張,當事人僅是基於幫助他人的意思提供帳戶資料,並未直接參與詐騙話術及提領贓款的過程,應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並依當事人於偵審中均自白的事實,主張應予遞減其刑。

此外,律師也積極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其中3名被害人順利完成調解,雙方約定以分期方式清償賠償金額;至於另1名被害人,雖經法院兩度通知到院調解,仍未到場,導致當事人無法就這部分實際完成賠償,但律師仍向法院說明,這並非當事人不願賠償,而是客觀上無法聯繫、無從賠償所致。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提供帳戶,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並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因當事人是基於幫助的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且於偵審中均自白,並查無取得報酬的積極證據,法院依幫助犯規定及洗錢防制法自白規定,將其刑度遞予減輕,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均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因查無當事人取得任何報酬的事證,法院也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法院同時審酌,當事人先前並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且已與其中3名被害人達成調解、態度良好,考量當事人須扶養年邁雙親等生活狀況,認為當事人經過這次偵查、審判程序,應已知所警惕,沒有再犯的疑慮,因此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命當事人應依調解內容,分期賠償已達成調解的3名被害人。

把銀行帳戶交給他人使用,即便對方是以協助避稅等看似合理的理由商借,也不代表就能免除法律責任,只要帳戶客觀上遭挪用作為詐騙工具,仍然可能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即便當事人自始未取得任何報酬,也無法完全免責。在涉犯相關案件後,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往往是爭取從輕量刑及緩刑機會的重要關鍵,即便有部分被害人一時無法完成調解,也不必然會影響緩刑的爭取。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與情狀都不盡相同,如果你也面臨類似的處境,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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