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詐欺集團收款又兼任車手被抓,庭上認罪卻不算自白減刑?當事人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獲得緩刑
裁判時間:113年10月01日

案件內容
當事人透過友人介紹,加入一個電信詐欺及洗錢集團,依集團上游指示,提供自己申辦的2個銀行帳戶,作為集團收受及轉手詐欺贓款的其中一層帳戶使用。詐欺集團向多名被害人發送假投資訊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層層轉手的帳戶,最終匯入當事人提供的帳戶中,前後共有6名被害人受騙上當,匯款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400萬元。
除了提供帳戶,當事人還親自擔任「車手」,依集團指示到銀行臨櫃將贓款提領出來,再以購買虛擬貨幣的方式,將款項交給集團上游完成洗錢,自己則從中賺取提領金額1%的報酬。某次當事人準備提領並結清帳戶內一筆超過百萬元的款項時,員警已經循線查悉相關案情,當場逮捕當事人,並扣得該筆現金及另一帳戶內的存款。
處理過程
當事人到案後,坦承自己提供帳戶及擔任提款車手的客觀事實,並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同意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希望能夠爭取從輕量刑。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說明,當事人並非詐欺集團的主導者或核心成員,而是受上游指示行事的角色,案發後也已經積極面對,分別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與其他被害人達成調解,並依約分期給付賠償金;律師同時也向法院說明,當事人並無前科,平時在家中協助經營小吃生意,顯示其確有正當謀生能力,只是一時因貪圖報酬而誤入歧途,案發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懇請法院能夠給予當事人自新的機會,宣告緩刑。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雖然在偵查中就提供帳戶、擔任車手等客觀事實坦承不諱,但對於主觀上是否知悉自己所為屬於詐欺、洗錢的犯罪意圖,並未一併為肯定的供述,依法律規定,這樣的陳述並不符合「自白」的要件,因此無法適用法律針對自白所設的減刑規定;不過,法院仍審酌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就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部分坦承犯行、已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按期給付賠償金、素行良好、並無前科等一切情狀,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量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命當事人依和解及調解內容分期支付賠償金。至於當事人被查扣的現金,因為當事人自己陳述這筆錢的來源與本案無關、屬於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法院仍依法將這筆現金沒收;但當事人擔任車手所賺取的1%報酬,法院考量當事人已經與被害人和解、調解並持續賠償,若再將這筆報酬另外沒收,恐有過於嚴苛之虞,因此並未就這部分再為沒收的宣告。
法律上「自白」之認定其實有相當嚴謹的標準,並不是單純表示認罪,就一定能夠適用減刑的規定;但即便沒有辦法適用自白減刑,只要願意坦承犯行、積極彌補被害人的損失,法院仍然會綜合考量犯後態度,給予當事人重新開始的機會。另外也要提醒大家,身上如果有來源不明的現金,說明時務必謹慎,一旦被認定屬於違法所得,仍然有可能面臨沒收的結果。人生難免有一時的迷惘或誤入歧途的時刻,但只要願意面對、負起責任,法律仍然會留一條路給願意改過的人。如果你也正面臨類似的刑事案件,需要專業協助釐清自己的處境,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陪你一起走過這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