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

急需資金誤信假貸款業者,交出提款卡竟被依詐欺、洗錢罪嫌移送?|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3年08月29日

急需資金誤信假貸款業者,交出提款卡竟被依詐欺、洗錢罪嫌移送?|放寬心法律諮詢 案例圖片

案件內容

手頭一時周轉不靈,在網路上找貸款管道,卻反而讓自己捲入詐欺、洗錢案件?

本案當事人因急需資金週轉,在網路上看到貸款廣告,遂與對方以通訊軟體聯繫。對方佯稱可以協助當事人清償既有的高利貸款項、辦理貸款,並要求當事人先以店到店的方式,將自己名下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寄給對方,同時透過通訊軟體告知提款卡密碼,作為辦理貸款的前置程序。

當事人依指示將提款卡寄出後,對方即失去聯繫,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以假買賣的手法詐騙被害人,致其陷於錯誤,將近10萬元匯入當事人的帳戶內,款項旋遭提領一空。被害人報案後,警方循線查獲當事人的帳戶正是收贓帳戶,因認當事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將當事人一併依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處理過程

當事人委任律師到案說明,並提出與對方的LINE對話紀錄,證明自己確實是因急需資金辦理貸款,才會依對方指示寄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並非自願或明知帳戶將被用於詐欺。

律師具體指出,對話紀錄中對方曾傳送以當事人姓名製作的貸款協議文件,並提供本人持身分證的自拍照片供當事人核對,足以佐證當事人並非臨訟杜撰之詞,而是確實遭詐騙集團佯裝真實貸款業者的手法所誤導。律師向檢察官說明,交付提款卡而構成幫助詐欺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該提款卡對他人詐取財物;但如果是基於清償債務、辦理貸款等正當理由,因遭詐騙而陷於錯誤才交付帳戶資料,依法即難認有幫助犯罪的故意,主張當事人本身也是這起詐騙案的被害人。

案件結果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當事人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可以佐證其所述並非事後臨訟編纂之詞,足認當事人係因急需資金辦理貸款,遭詐騙集團以假冒貸款業者、提供偽造文件及身分證照片等方式誆騙,才會交付提款卡及密碼,難認當事人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帳戶將被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途。

檢察官並具體指出,衡諸提供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一,蓄意犯罪者固然不少,因被騙、遺失而受害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尤其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因急需辦理貸款而受騙交付金融帳戶資料的情形並不罕見,不能僅憑帳戶遭利用作為詐騙工具的客觀事實,即推論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檢察官因此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對當事人為不起訴處分。

如果因為急需資金而在網路上尋找貸款管道,務必提高警覺,凡是要求先寄出提款卡、告知密碼作為辦理貸款或清償債務前提的對象,很可能就是詐騙集團鎖定急需用錢民眾的話術陷阱。如果不幸已經上當、帳戶被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也不用因此認定自己一定會被起訴,能不能證明自己是被騙,而非明知仍配合,關鍵仍在於證據的整理與說明。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與情狀都不盡相同,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陪你把清白找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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