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成功獲緩刑

提供帳戶還幫忙轉帳,構成詐欺、洗錢罪也能緩刑?|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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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

「帳戶已經給出去了,錢也幫忙轉了,是不是一定要去坐牢?」不少人一時大意把銀行帳戶提供給不熟識的網友,甚至依對方指示操作過轉帳,事後才驚覺自己捲入詐欺、洗錢案件。

本案當事人透過網路認識一名不熟識的網友,經對方詢問後,將自己申辦使用的銀行帳戶提供給對方使用。嗣後,真實身分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以「需要預付購物平台投資出廠金額」等話術詐騙一名被害人,致其陷於錯誤,將20萬元匯入當事人的帳戶內。

當事人隨後依對方指示,將這筆款項轉匯至另一個指定帳戶,以此製造資金斷點的方式,協助掩飾詐騙所得的去向。案件經被害人報案後,檢警循線查獲當事人的帳戶正是收贓帳戶,因認當事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涉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嫌,將其提起公訴。

處理過程

當事人在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提供帳戶及依指示轉匯款項的事實,並主動說明自己並未從中獲得任何報酬。律師協助當事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程序中均如實自白,以符合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其刑的規定;同時,律師也積極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除當場先行賠償部分款項外,也依調解內容約定後續分期給付損害賠償金,希望能藉由積極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展現當事人確實有悔改之意,進而爭取緩刑的機會。

此外,律師也就本案應適用洗錢防制法修法前後何者對當事人較為有利,向法院具體提出比較說明,主張應適用對當事人較有利的修法前規定。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採納律師的主張,認定本案應適用對當事人較有利的修法前洗錢防制法規定,並依當事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的規定,減輕其刑。法院同時審酌,當事人雖提供帳戶及協助轉匯款項,助長犯罪風氣,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應予非難;但當事人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且沒有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法院並考量當事人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當庭先行給付部分款項,且被害人也在調解筆錄中表示,若當事人符合緩刑要件,同意給予附條件緩刑的宣告,因此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命當事人應於緩刑期間內依調解內容,持續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金。

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不熟識的人使用,即便沒有從中獲利,仍然可能構成詐欺、洗錢罪的共同正犯,面臨刑事追訴的風險。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一旦不慎涉入這類案件,及早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往往是爭取緩刑機會的重要關鍵。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與情狀都不盡相同,如果你也面臨類似的處境,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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