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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賄賂公務員換取驗收過關,機關可以求償嗎?協助交通部成功追回不當得利|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4年06月20日

承包商賄賂公務員換取驗收過關,機關可以求償嗎?協助交通部成功追回不當得利|放寬心法律諮詢 案例圖片

案件內容

「員工收了廠商招待的出國旅遊,讓工程順利驗收過關,這樣的不正利益,機關事後還能要得回來嗎?」一家工程公司陸續承攬機關發包的多件公共工程,工程進行期間,機關指派承辦人員負責履約管理、計畫書審核、材料進場查驗及品質稽查等工作。這家工程公司的負責人,為了讓每一件工程的文書審查及驗收請款都能順利進行,先後十餘次招待這名承辦人員出國旅遊,前後歷時數年,合計致這名承辦人員收受相當於新臺幣10萬9,636元的不正利益。

這名承辦人員也因此涉犯貪污相關罪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機關發現後,認為依照工程契約施工說明書的相關條款,承包商如果對機關人員給予不正利益、致生犯法情事,機關得將這筆利益從契約價款中扣除;同時,這筆不正利益的取得,對機關而言也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機關因此委任律師,對這家工程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這筆款項。

處理過程

這起案件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工程公司始終未曾到庭應訊,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機關方遂依循相關契約條款及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具體整理承辦人員收受不正利益的事實經過、金額明細及對應的工程標案資料,向法院具體說明,這筆不正利益的性質,已經違反工程契約中禁止行賄收賄的約定,機關依約自得將這筆金額從已給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同時,這筆金額的取得對機關而言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機關依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自得請求工程公司返還。機關也提出承辦人員經判決有罪確定的刑事判決,作為佐證雙方間確有不正利益往來的具體事證,讓法院能夠據以認定事實。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定機關提出的事證均屬有據,加上工程公司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也未提出任何答辯,依法視同自認機關所主張的事實,判決工程公司應返還機關新臺幣10萬9,636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機關獲得全部勝訴的結果。

機關在工程履約過程中,如果發現承辦人員收受廠商招待的不正利益,除了移送承辦人員的刑事責任外,也可以善用工程契約中的相關條款,搭配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廠商追回這筆不正利益所對應的款項,維護機關及全體納稅人的權益。不過,每一起案件的契約條款約定、事證蒐集情形都不盡相同,如果貴機關或企業也面臨類似的求償需求,仍然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擬定因應方式。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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