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繳不出來會構成詐欺罪嗎?當事人歷經偵查後成功不起訴|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3年05月03日

案件內容
「東西都刷下去分期了,結果中途繳不出來,這樣算不算詐欺?」不少人因為經濟狀況突然生變,導致分期消費的款項無法如期繳納,會不會因此被冠上刑事詐欺犯罪的罪名?當事人即是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一家美容公司購買價值逾32萬元的美容商品及療程,並在辦理分期付款手續時,提供了自己相關的商號及收入資料。
簽約後,當事人依約繳納了前兩期款項,但其後因故無力繼續負擔,未再繼續繳納後續各期款項。這家美容公司其後將對當事人的這筆債權,讓與一家從事應收帳款收買及管理業務的資融公司。這家資融公司在受讓債權後,認為當事人自始就沒有付款的真實意願與能力,是基於詐欺取財的犯意購買商品,於是對當事人提出告發,指控當事人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案件因此進入檢察官偵查程序。
處理過程
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檢察官具體說明,當事人購買商品及療程時,是基於實際使用需求,並非自始就沒有付款的意願;事後未能繼續繳款,是因為客觀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一時無力負擔,這屬於單純的民事債務不履行,與「自始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訛詐他人財物」的刑事詐欺行為,在法律的評價上截然不同,不能僅憑事後繳不出錢的結果,就反推當事人一開始簽約時就存有詐欺的犯意。
律師同時也向檢察官說明,本案提出告發的資融公司,是在當事人與美容公司簽約後,才受讓債權的第三人,並非當初與當事人直接締約、因當事人陳述而陷於錯誤的一方;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非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僅能以「告發」的身分陳報案情,並不具備「告訴」的適格身分,這一點也成為檢察官偵查本案時審酌的重要爭點之一。
案件結果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定本案應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因此無須面對後續起訴、審判程序的訟累。所以民眾以分期付款方式消費後,如果因為經濟狀況生變而無法繼續繳款,並不會單純因為構成民事上的違約,就當然被評價為刑事上的詐欺取財罪;是否成立詐欺罪,仍然必須回歸行為人在簽約當下,主觀上是否確實存在「自始無意付款」的不法犯意來加以判斷,不能僅以事後未能持續履行債務的結果,倒推行為人一開始就懷有詐欺的意圖。
分期付款消費後,如果不幸遇到經濟狀況生變,導致款項無法如期繳納,並不會就此背上刑事詐欺的罪名。民事上的違約責任,與刑事上的詐欺犯罪,兩者的成立要件本來就不相同,司法機關在偵查時,也會謹慎區辨行為人簽約當下的真實意圖,而非齊頭式地將所有繳不出錢的情況都當作犯罪處理。不過,每一起案件的具體事實與證據狀況都不盡相同,如果你也正面臨類似遭指控詐欺的處境,仍然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協助評估、擬定因應策略。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