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同事印章造假紀錄表,要負刑責嗎?當事人成功獲緩起訴|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5年08月17日

案件內容
「老闆叫我蓋章,我只是照做,這樣也算犯罪嗎?」不少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在職場上多半抱持「聽老闆的話做事」的心態,卻沒想到自己可能因此觸犯刑法規定的偽造文書罪,事後才驚覺法律責任並不會因為只是「聽從指示」就自動免除。
當事人在一家寵物店擔任員工,這家寵物店依法應由具有法定資格的專任人員,每日親自製作特定的飼養管理與照護紀錄表,用以確保寵物照護品質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原本負責這項工作的專任人員,其後因故無法再繼續於店內工作,但店家負責人考量到店內若沒有專任人員在職簽署紀錄表,恐怕會影響寵物店的合法營運,竟指示當事人,持這名離職專任人員留在店內的印章,在其後一段期間的紀錄表「專任人員簽名」欄位上蓋章,讓紀錄表看起來仍然是由這名專任人員親自製作完成。
這樣的做法,足以生損害於店內股東的權益,股東發現後,訴請警方調查,當事人與店家負責人因此經檢察官依偽造私文書罪嫌進行偵查。
處理過程
律師和當事人在偵查程序中坦承確有依店家負責人指示蓋章的行為,並且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身為店內的基層員工,是基於對店家負責人指示的信賴而配合行事,並非出於自己的意思主導這起偽造文書的計畫,參與程度及主導性遠低於店家負責人。
同時,律師也協助當事人及早坦承犯行,展現悔悟的態度,並積極配合檢察官調查,提出相關事證,說明案發經過並無隱匿或狡辯的情形。案件偵查過程中,股東也當庭表示同意給予店家負責人緩起訴處分的機會,全案在雙方均展現和緩態度的情況下,朝向緩起訴的方向進行。
案件結果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審酌當事人與店家負責人均無前科紀錄,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深表悔悟,堪信其等歷經這次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認為對2人此次犯行暫緩予以追訴處罰,對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妨礙,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當事人應於處分確定後4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00元。
職場上即便是基於主管或老闆的指示行事,也不代表就能完全免除個人的刑事責任,尤其涉及在法定文件上蓋用他人印章、製作不實紀錄等行為,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但只要能及早坦承犯行、展現悔悟的態度,並積極配合司法程序,仍然有機會爭取到緩起訴處分,避免進入起訴、審判的程序。如果你也在職場上遇到類似「老闆要求配合做某些可能觸法的事」的處境,感到徬徨不安,仍然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擬定因應之道。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