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無罪判決
找友人助拳教訓對方,竟被依妨害秩序罪起訴?|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5年05月26日

案件內容
近年只要提到多人衝突、找人助拳,很容易聯想到新聞常見的「妨害秩序罪」,不少人也擔心自己一時衝動找朋友幫忙,會不會也觸犯這條動輒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本案當事人與對方之前有嫌隙,於凌晨時分夥同3名友人一同前往對方所在的場所門口,當事人手持辣椒水,其餘3人則持棍棒,一行人共同對對方動手,致對方受有頭部、上肢、腰腿等多處挫傷。事後對方提出告訴,檢察官認為當事人夥同多人在公共場所對特定人施以強暴,涉犯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俗稱妨害秩序罪)及傷害罪嫌,將當事人提起公訴。
處理過程
面對妨害秩序罪嫌,律師主張本案發生於凌晨時分、地點偏僻,衝突過程中並無其他車輛、民眾經過或駐足圍觀,參與人數僅4人,衝突持續時間也相當短暫,規模不大,客觀上不足以造成公眾或不特定他人的危害與恐懼不安,不應該當妨害秩序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並向法院聲請調閱事發現場監視器影像,逐秒勘驗雙方衝突發生的實際經過與時間長度,具體還原案發當下的真實情況。同時針對傷害罪部分,律師也積極協助當事人與對方進行調解,希望能透過和解、賠償的方式,讓對方撤回告訴。
案件結果
法院勘驗監視器影像後查明,本案衝突發生在人行道上,從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到當事人一行人駕車離去,前後歷時僅約30秒,現場並無其他人車通行,也沒有其他民眾經過或駐足圍觀。法院因此認定,當事人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強暴,並非以不特定公眾為對象,且沒有證據顯示這場衝突已產生外溢效果、危害到公眾安寧秩序,難以認定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妨害秩序的犯意,因此就妨害秩序罪嫌部分,判決當事人無罪;另一方面,由於當事人與對方已經成立和解,對方也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傷害罪嫌部分依法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法院因此就此部分為不受理的諭知。
一時衝動找人助拳教訓對方,即便沒有造成不特定公眾的恐懼與危害,仍可能面臨妨害秩序罪與傷害罪的雙重追訴風險,不可不慎。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案發當下的時間、地點、規模與是否波及他人,往往是妨害秩序罪能否成立的關鍵,而傷害部分若能及早與對方達成和解,也可能為案件爭取不同的結果。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與情狀都不盡相同,如果你也面臨類似的刑事案件,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釐清案情、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