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成功獲緩刑
販賣二級毒品也能緩刑?二審逆轉改判5年緩刑|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3年07月17日

案件內容
當事人原本自己有施用大麻的習慣,長期向固定上游購買,某次友人詢問,便分了少量大麻給對方,因此遭警方查獲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查獲數量約3公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當事人在警詢、偵查及後續歷次審理中都坦承犯行,也配合警方供出毒品來源。一審法院雖認定犯罪情節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但並未宣告緩刑,這代表判決一旦確定,當事人恐怕就得入監服刑。
處理過程
當事人不服一審的量刑結果,委任律師提起上訴。律師接手後重新檢視卷證,發現當事人在偵查之初就已具體供出毒品來源,並使警方因而查獲上游及其共犯,這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的減刑規定,但一審判決漏未適用。
律師因此在上訴理由中,整理歷次供述內容與警方後續查緝的時序資料,主張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同時也一併整理當事人坦承犯行、無前科、涉案數量僅3公克等有利情狀,並提出在職證明與就醫紀錄,向法院說明入監服刑對其生活與家庭經濟可能造成的衝擊。
案件結果
二審高等法院採納律師主張,認為原審漏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確有可議之處,應予減輕其刑;同時法院也認為,經第17條第2項(自白)、第1項(供出來源)規定遞減其刑後,已無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的必要。
法院因此撤銷原判決關於科刑的部分,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及2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值得一提的是,檢察官雖曾當庭表示不宜宣告緩刑,法院最終仍依當事人的犯後態度、生活與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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