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罪責大幅縮減

只負責幫忙送貨,竟被依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罪嫌起訴24次?|放寬心法律諮詢

裁判時間:115年03月17日

只負責幫忙送貨,竟被依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罪嫌起訴24次?|放寬心法律諮詢 案例圖片

案件內容

如果自己只是受託幫忙拿貨、送貨,並未實際參與交易的洽談過程,卻因為同一個犯罪組織的其他成員多次犯案,自己也一併被以全部交易起訴,該怎麼辦?

本案當事人經他人邀約,加入一個以販賣毒品電子煙為主要犯罪活動的組織,組織內其他共犯分工聯繫買家、洽談交易的價格與數量,並約定交付的時間與地點。當事人在整起案件中,僅負責在其中2次交易時,依其他共犯的指示,前往約定地點將毒品電子煙交付給買家

這名買家自案發前起,陸續與該犯罪組織交易多達24次,經警方循線查獲後,檢察官認為當事人與其他共犯間就全部24次交易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將當事人與其他共犯一併依參與犯罪組織罪及24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

處理過程

面對高達24次的販賣毒品罪嫌,當事人委任律師到案說明,並於偵查及歷次審理程序中均坦承自己確實有依其他共犯指示交付毒品電子煙的事實,展現面對司法程序的誠意。

律師則具體向法院說明,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核心行為,在於「洽談交易的內容」,也就是買賣雙方就毒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付時間地點等進行磋商並達成合意,並非任何參與犯罪組織的成員,都當然要對組織其他成員經手的每一筆交易負責。

律師逐一比對24次交易的通訊紀錄與交易細節,具體指出當事人僅於其中2次交易中,依其他共犯的指示負責交付毒品,其餘22次交易的洽談過程,當事人均未參與、也不知情,難認當事人與其他共犯就這22次交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律師也協助當事人主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白規定,減輕其刑。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逐一檢視24次交易的實際經過,認定其中22次交易,均是由其他共犯與買家聯繫、洽談價格與數量,當事人並未參與交易內容的磋商,卷內也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就這22次交易與其他共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就這22次販賣毒品罪嫌部分,判決當事人無罪。

至於當事人親自依指示交付毒品的2次交易,法院則認定罪證明確,並審酌當事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另審酌當事人是經他人邀約後依組織指示行事、實際獲利有限等一切情狀,就這2次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法院並未為緩刑之宣告。這樣的結果雖然不是全案脫罪,但透過精準區分當事人在每一次交易中的實際角色,已大幅限縮當事人原本可能面臨的刑責範圍,從原本被起訴的24次交易,最終僅2次交易論罪科刑。

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出,即便同屬一個犯罪組織的成員,法院在認定販賣毒品罪是否成立時,仍會個別檢視每一次交易中,被告是否有實際參與洽談、是否與買家達成交易合意,而非僅因參與組織,就一律要對組織成員經手的每一筆交易負責。如果自己也面臨類似的多次犯罪起訴,及早釐清自己在每一次行為中的實際角色與參與程度,往往是爭取減輕罪責的重要關鍵。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與情狀都不盡相同,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釐清案情、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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