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申辦虛擬貨幣會員還轉交帳密,構成詐欺、洗錢罪嫌?當事人坦承犯行成功爭取緩刑的真實案例
裁判時間:112年05月23日

案件內容
「只是把帳戶密碼給網友用,怎麼會一次背上詐欺跟洗錢兩個罪名?」
當事人以自己申辦的銀行帳戶作為綁定帳戶,向一家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申請會員,並將會員帳號及密碼提供給一名網友使用。
然這名網友其實是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會員帳號密碼後,便以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為話術,先後對4名被害人行騙,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便利商店購買繳費條碼、匯款購買虛擬貨幣,實際上款項是匯入當事人綁定的帳戶內,4人合計遭詐騙近19萬元。
當事人則從中取得詐騙集團允諾的報酬約1萬2,000餘元。被害人事後察覺有異報案,警方循線查獲當事人的帳戶正是收款工具,因此將當事人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處理過程
當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提供帳戶申辦會員及轉交帳號密碼的事實,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後續程序。
律師協助當事人主張,其於偵查中已就本案犯罪自白,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應予減輕其刑;同時考量當事人是出於幫助的意思提供帳戶資料,並未直接參與實行詐欺取財及隱匿贓款去向的構成要件行為,律師也主張應依刑法幫助犯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此外,律師也積極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當事人陸續與其中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僅有1名被害人一時無法取得聯繫,未能完成和解,律師仍持續協助當事人表達願意賠償的誠意,盼能以此爭取法院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的機會。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是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提供帳戶,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並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再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並依當事人於偵查中自白的規定遞予減刑,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5,000元。
法院同時審酌,當事人已與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付損失,雖尚有1名被害人一時無法聯繫而未能和解,仍難認當事人沒有彌補損害的誠意;考量當事人並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並命當事人應於一定期限內,依約定方式賠償尚未和解的被害人。
檢察官事後以當事人未能與該名被害人和解、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過重或失輕的不當情形,且當事人已盡力修復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並無再犯之虞,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判決的刑度及緩刑宣告。
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拿去申辦其他平台的會員,再將帳號密碼提供給不熟識的網友使用,即便沒有直接參與詐騙話術的過程,仍然可能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面臨刑事追訴的風險。一旦不慎涉入這類案件,及早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往往是爭取緩刑機會的重要關鍵,即便一時無法與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只要展現出彌補損害的誠意,法院仍可能給予自新的機會。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與情狀都不盡相同,如果你也面臨類似的處境,仍需要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評估。歡迎隨時加入放寬心官方Line@,我們將為您提供專屬協助,一起討論最合適的因應之道。